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枝江市内申请开办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所除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适用对象包括床位总数在19张及以下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诊所(含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不适用本指南。
二、事项名称
开办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所除外)“一件事”。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 、设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修订)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2006年11月1日、2017年2月21日修订)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四)《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2014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78号修订)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 发〔2025〕40号)
五、受理机构
枝江市卫生健康局
六 、联办事项
本“一件事”整合以下关联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次申请、 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证”: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如涉及);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如涉及);
(四)其他与开办医疗机构相关的事项。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联办事项,审批部门按需集成办理。
七、受理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 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符合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通用材料(所有申请人均需提交):
(1)开办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一件事”申请表(综合表单);
(2)申请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
(3)用房产权或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资格 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证明 材料(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容缺);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或备案凭证;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书或备案书;
(10)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如涉及)。
(二)专项材料(根据所选联办事项提交):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 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情况一览表(如涉及放射诊疗许可);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相关材料(如涉及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
(3)其他根据所选联办事项需补充的材料。
说明: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有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九、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 “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在线申报,或到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线下申报。实行“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二)受理: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示:枝江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 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 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等。
(四)审查与勘验:各部门并联审查申请材料,对需要现场 勘验的事项实行联合勘验或同步勘验,将涉及多个项目实地勘验的变为统一核查。涉及专家评审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五)决定:审查合格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发证:审批通过后,统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及其他相关证照,可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办结时限
通过“一件事”集成办理,整体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 日内(不含公示、专家评审、整改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方式
(一) 线上办理: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
(http://zwfw.hubei.gov.cn)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开办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所除外)”事项,按智能导引完成在线申报。
(二)线下办理: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区A214-A215号综合窗口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十三、办理结果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相关许可证书(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等)。
十四、咨询与监督
(一)咨询方式:可拨打枝江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17-4519750咨询,或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查询。
(二)监督投诉: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好差评”系统进行评价,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
(三)进度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 实时查询办事进度和办理结果。
十五、联办涉及事项
服务
对象
一件事名称
事项名称
责任部门
企业
开办一级以 下医疗机构 (诊所除外)
企业设立登记
市场监管
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生态环境
部门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非 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29 类 )
住建部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房屋建筑 工程及其他29类)/其他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住建部门
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卫健部门
十六、办理流程

十七、注意事项
(一)本指南适用于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诊所除外)的开办事项。诊所(含中医诊所等)按备案制管理。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依法申请校验和换证。
(三)本指南由枝江市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枝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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