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枝江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枝江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枝江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公示期内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示期为2024年7月11日至8月11日。
联系电话:0717-4292209
附件:1.枝江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枝江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枝江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枝江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枝江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枝江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枝江市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原农村道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而来,包含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
第二章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考核分配
第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枝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经营者。
第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是指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补贴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发放:
(一)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客运班线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区域经营线路牌);
(三)农村客运车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四)班线客运、公交化客运、区域客运等应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农村客运运价。
第六条 资金考核分配
(一)由各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对照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开展自评打分后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交通执法大队)进行审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与资金分配挂钩。
(二)考核内容主要为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服务质量、举报投诉、信访维稳、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具体为:
1.运输安全(30分):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得10分,每缺一项扣1分;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得10分,每发现一起一般事故隐患扣1分、发现一起重大事故隐患扣5分;无交通责任事故得10分,没发生一次扣1分,致人受伤一人扣2分,致人死亡一人及以上该项不得分。
2.经营行为(20分):无经营违章得10分,每查处一次违章扣1分,严重违章行为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价格执行规范得10分,不按核定价格收费的,发现一次扣1分。
3.服务质量(25分):无社会投诉案件得25分,每查证属实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一次扣10分。
4.社会责任(25分):积极参与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得5分,未参与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得5分,不按规定为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台次扣2分。行业稳定得5分,违规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分;情节较轻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2分。安装使用动态监控系统得10分,有故意损坏、遮挡监控镜头等违规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分,上限为5分;动态监控在线率低于70%的扣2分,低于50%的不得分,上限为5分。
5.加分项:企业形象5分,企业受到县级政府和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表彰的加5分;企业管理5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服从安排、听从调度的视情况加1-5分。
(三)资金分配:市交通执法大队按车辆座位数50%(座位数根据运营情况折算,如一辆19座车辆运营9个月,则座位数应为19*9/12=14.25座)、里程数50%的比例测算出理论补贴金额(每座理论补贴金额=资金分配总额*50%/应分配的座位总数,每公里理论补贴金额=资金分配总额*50%/总里程数),结合各经营者的考核评分,按比例计算出经营者实际分配的补贴金额,即每车实际分配补贴金额=(每座理论补贴金额*车辆座位数+每公里理论补贴金额*车辆里程数)*考核得分/100,拟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执法大队书面申诉或者举报。举报人应署实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后,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给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第八条 考核核减的补贴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及发放
第十条 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或市交通运输部门统筹使用。统筹资金使用方向为,支持农村客运线路亏损补贴、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费用补贴、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维补贴、农村客运公交、公交化改造奖励和农村客运充电设施补贴等,严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村道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考核分配工作接受社会公众、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台账,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资格;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责问责,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的考核由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审核,不作专项考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农村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年度: 年
企业名称: 车牌号:


枝江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由原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调整而来,包含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两部分。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20%部分,连同费改税补贴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
第二条 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是指除高速客运、旅游客运之外的从事农村渡口渡船运输及普通客船运输,且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船舶运输凭证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农村渡口航行的渡船(含拖驳渡船)的经营者或所有者。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渡口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
2、船舶、船员(渡工)证书证件齐全有效;
3、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文明服务,规范经营。
第二章 资金考核与发放
第四条 枝江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海事部门对船舶功率、进出港报告、开航前自查、北斗AIS及GPS开启情况进行考核;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交通执法大队)、渡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乡镇渡船的经营人或所有人从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三个方面按季度进行考核,依据《枝江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考核计分表》(附件)中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市交通执法大队每年年末对季度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渡船实际考核得分=100-每季度累计扣分+每季度累计加分。
第五条 考核评分具体标准
(一)考核扣分项
1.候船处及渡口公示牌和标志牌破损没有维护、内容不全或有小广告不及时清除的,经发现由所在地乡镇每次扣0.4分;
2.渡口未安排值班人员进行车辆、人群引导或值班人员未落实人车分流、先下后上的渡运秩序、渡口斜坡道存在违规停车的,经发现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扣0.5分;法定节假日、学生放学放假及政府组织大型活动等渡运高峰期间未履行的每次扣1分;
3.渡口、渡船环境卫生出现脏、乱、差,未安排专人及时清扫的,经发现由所在地乡镇每次扣0.3分;船舶防污染工作不到位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
4.渡口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或损坏后未及时更换、修复的,经发现由所在地乡镇每项扣0.5分,渡口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斜坡道临水侧防撞护栏、防撞护栏与渡船衔接处移动式防撞水泥墩、斜坡道车辆分隔线、渡口入口处岗亭和拦车杆、渡口监控设备、渡口警示牌和警示标语、渡口三角木、斜坡道减速带、“四个一”(一根竹杆、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块防溺水宣传牌);
5.擅自提高运价、乱收费,违规拒载、与乘客发生冲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投诉的,经查实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扣0.5分;
6.渡船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安检缺陷(安全隐患)的,经核实由海事部门每次每项扣0.5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整改的,经查实由所在地乡镇每次每项扣1分;
7.渡船在航行期间未按规定鸣放声号的,经查实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渡船不开启甚高频或拒不应答甚高频的,经查实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渡船未在甚高频上通报动态的,经查实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渡船同过往船舶抢航、抢头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渡船遇浓雾、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禁航后冒险航行的,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违反渡船适航、船员适任规定的,经查实由海事部门发现一次扣0.5分;
8.渡船开航前、开航后未拉起防护链或未关闭挡车板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渡船靠岸等待乘客上船时未按规定播放安全提示录音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渡船乘客乘船时未全过程规范佩戴救生设备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汽渡船舶未按规定配置及摆放三角木、跳板升高角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
9.汽渡船违规载人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3分;客渡船违规装载三轮及以上机动车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渡船超载运输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
10.渡船未按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经查实由海事部门每次扣0.5分;
11.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海事部门每起扣1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海事部门每起扣5分;
12.渡船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经发现由海事部门每项扣0.5分(主要包括船舶动力与操纵设备,系泊设备、助航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防污染设备);
13.开会迟到或缺席的,经查实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扣0.3分。
(二)考核加分项:
1.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临时调度(例应急演练、抢险救灾等),经核实由海事部门每次加1分;
2.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且积极参与处置的,经核实由海事部门每次加1分;
3.经营合法、服务质量好,未被投诉的(考核时间为一个季度),经考核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加0.2分;受主流媒体、人民群众表扬的,每次加0.5分;
4.法定节假日、学生放学放假及政府组织大型活动等渡运高峰期间渡口现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经核实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加0.5分;
5.渡口、渡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且船舶防污染防治工作到位的(考核时间为一个月),经核实分别由所在地乡镇和海事部门每次加0.2分;
6.渡口安防设施维护保养到位的(考核时间为一个季度),经核实由市交通执法大队每次加0.2分。
第六条 资金分配
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省级下达的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数额,以船舶总功率为基础,结合各渡船综合考评分和实际渡运时间计算分配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实际发放补贴资金=按功率测算补贴金额×实际渡运时间÷总天数×考核得分比例。其中长江干线渡船的实际渡运时间以枝江海事处核定的船舶进出港报告天数为准;松滋河水域渡船的实际渡运时间以开航前自查清单记录天数和渡运日志记录天数二者中的较小天数为准。
第七条 资金申报、发放流程
(一)乡镇渡船经营人(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填报《枝江市20 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渡工)适任证书等;
2、船舶航行日志或渡运日志;
3、开航前自查记录;
4、《枝江市20 年度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
5、渡船经营人(所有人)的身份证和本人市民卡。
(二)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考核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
(四)向社会公示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五)补贴资金发放:渡船经营人(所有人)为个人的,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渡船经营人(所有人)为企业的,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发放。
(六)考核核减的补贴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七)发放结果公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的考核分配及发放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渡船经营人(所有者)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责问责,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枝江市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考核计分表




附件2:
枝江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发〔2022〕8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枝江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出租车、城市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提升城市客运普遍服务和高质量转型发展、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等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章 资金构成
第三条 按照国家新一轮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政策,自2021年度起,原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资金和涨价补贴资金构成。费改税补贴资金按原政策规定,直接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等。
第三章 费改税补贴资金分配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枝江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指巡游出租车),合法营运,在城区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出租客运经营者取得补贴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出租车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营运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证》,且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顶灯、计价器等设备齐全。
第七条 资金考核
各出租车客运企业对所属出租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报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交通执法大队)审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出租车运输安全占20%、经营行为占35%、服务质量占35%、社会责任占10%(出租车客运补贴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年度巡游出租汽车实际营运台数和营运时间及考核得分测算单车每分应分配金额,单车每分应分配金额=资金总额/Σ(单车年考核得分*经营月数/12),再根据出租车行业不稳定因素等情况,测算单车实际发放补贴金额。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闹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按照《湖北省“十四五”期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鄂交发〔2023〕16号)规定,造成本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减少,按照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减少额度,对应平均扣除参与上述事件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的费改税补贴资金,扣完为止。
单车实际发放补贴金额=单车每分应分配金额*考核得分*经营月数/12-不稳定因素扣除金额。
第九条 资金申报、发放流程
(一)由各巡游出租车企业提交申请,市交通执法大队对企业及车辆资料进行审核后拟定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部门审核,核定后予以信息公示。
(三)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给经营者。
(四)发放结果予以公示。
第四章 涨价补贴资金分配使用
第十条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资金,用于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资金、是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等。
第十一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
出租车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发展,推动巡游出租车行业电动化。一方面通过出租车电动化及运营补助,推动出租车行业加快电动化;另一方面通过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我市出租车行业稳定和发展。
(一)新能源出租车购置补贴。对购置新能源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出资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新能源车辆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车辆,包括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或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辆等。补贴标准为:纯电动车辆(非换电版)、插电式或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按照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项载明数额的15%予以补贴;纯电动车辆(换电版,不含动力电池)按照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项载明数额的20%予以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出台前已购置新能源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纳入补贴范围。“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行业发展资金使用完后,不再给予补贴。
(二)出租车行业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出租车车载设备、4G监控运营维护、出租车管理平台运行支撑服务、优质服务出租车奖励、公交都市创建工作经费等。
出租车车载设备维护、出租车管理平台运行支撑服务等项目每年由市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具体服务内容根据出租车管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考核分配。
公交公司对所属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考核,并报市交通执法大队审核。市交通执法大队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评分标准见附件2)。
单车理论分配金额的测算,按照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标台数和实际营运月数平均分配,即单车理论分配金额=资金总额/∑(单车标台数*经营月数/12);单车实际分配金额根据考核得分按比例测算,及单车实际分配金额=单车理论分配金额*考核得分/100。
市交通执法大队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交通局、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公示、发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出租车客运、城市公交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出租车经营者和城市公交企业基础档案。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发展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责问责,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出租车客运补贴考核评分标准
2.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补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出租车客运补贴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年度: 年
企业名称: 车号:


附件2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年度: 年
企业名称: 车号:

附件3:
枝江市农村客运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村村通客车”成果,推动我市农村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交发〔2023〕47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省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各地农村客运发展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指枝江市级为促进我市农村客运发展,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县级财政配套的农村客运发展资金须达省级补助资金的50%及以上。
第二条 省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共同用于促进农村客运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费用补贴、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维补贴、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补贴、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全域公交创建及运营等。
第二章 资金考核及发放
第四条 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费用补贴考核发放。
(一)全市所有农村客运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通村客运车辆按要求购买相关保险的,才能享受补贴。
(二)逾期购买保险或不按规定标准购买保险的,不享受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按上年度在营农村客运车辆实际经营月数和车辆座位数进行测算(每座每年100元标准),单车补贴标准为:100元*单车座位数*实际经营月数/12月。
(四)补贴申报和审核。由各农村道路客运企业提交《 年度农村客运车辆保险费用补贴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对经营的车辆、座位数和经营时间(月数)进行填制申报,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交通执法大队)运安股、道路执法中队对照企业车辆档案进行审核确认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审定后发放到各农村道路客运企业,由企业按申报明细表进行分配。
第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运营维护补贴考核发放。
(一)全市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应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相应要求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二)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统筹情况确定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维补贴资金总额,其中,总额的80%部分按全市所有农村客运车辆总数平均分配给符合动态监控系统要求的车辆经营者;20%部分用于考核奖励,对综合考核排名前三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市交通执法大队制定年度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维补贴分配具体明细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审核后按程序公示、发放。
第六条 农村客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补贴考核发放。
(一)各农村客运企业依法制定年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活动的,可享受培训补贴。
(二)农村客运公司享受教育培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严格按照教育培训计划安排的培训内容和频次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2.每次教育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参训率不得低于80%,从业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得低于2次。
3.每次教育培训活动资料必须齐全,含: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培训活动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照)或视频,考试资料、试卷等。
(三)补贴金额和补贴方式。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年度农村客运发展资金统筹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发放到企业的补贴金额分两部分:一是每家农村道路客运企业补助基数为4000元;二是剩余金额按每家企业车辆数进行分配(企业应分配的金额=剩余金额/农村客运车辆总数*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辆数)。
(四)补贴申报和审核。
1.资金来源明确后,由各农村客运企业向市交通执法大队提出拨付教育培训补贴的请示,并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相关活动佐证资料,报市交通执法大队运安股、道路执法中队联合审查(审查表见附件2)。
2.市交通执法大队根据各客运企业车辆数和培训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审定后发放。
第七条 全域公交运营补贴考核发放。
(一)发放对象:枝江市政府授权的全域公交特许经营单位。
(二)发放条件:企业取得公交运营资格;参照城市公交服务模式运营;车辆外观标识统一,且按规定安装动态监控;执行政府核定的公交票价;在核定的线路上连续运营。
(三)补贴标准:根据资金统筹情况确定补贴总额,按车辆运营里程和运营月数平均分配。
(四)补贴申报和审核:每年年初,由全域公交运营企业提供上年度在营车辆明细表、发班记录、车辆检修记录等资料,由市交通执法大队采取现场核查和动态监控数据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域公交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后按程序公示发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全域公交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3〕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创建全域公交县期间,省级和县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均应全额用于全域公交建设和发展。
全域公交县建设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农村客运发展资金方可用于其他方面。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农村道路客运行业无关的项目。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建立工作台账,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认真核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农村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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