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案件解析
案件回顾
2019年07月某日,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向现场管理员杨某清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枝江市心欢喜网吧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吧30台机位中有22名消费者正在上网,其中9号、10号、11号机位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3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9号机位消费者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20020925XXXX,10号机位消费者余某某身份证号XXXXXX20021107XXXX,两名消费者均未年满18周岁。11号机位消费者不能提供身份证。均询问,该消费者自述名叫宋某某,初中毕业,现年16岁。2019年8月,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心欢喜网吧警告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一)心欢喜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二)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了什么法律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正是依据上述规定,给予心欢喜网吧行政处罚。
1.为什么会有这样严厉的法律规定?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历来是广大家长关注的焦点、热点,社会敏感度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上述罚则的严厉性,体现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志和决心。作出这些法律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2.确定行政处罚额度的依据是什么?
心欢喜网吧违法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且已经造成3名未成年人上机操作事实。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需要考量3个因素:一是未成年人是否进入营业场所;二是未成年人是否已经上机操作;三是未成年人的人数及该网吧是否有违法经营前例。
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机操作,已经构成违法经营事实;未成年人已经在上机操作,则违法事实比前述严重;未成年人人数为3人,人数超过1人,群体性接纳未成年人事件,性质极为严重,应当给予顶格处罚,即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3名未成年人欲脱离现场执法人员无法完全控制局面时,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安抚3名涉事未成年人,使得执法人员顺利完成调查取证,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结合当事人尚无违法经营前例的情况,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本着小惩大诫,教育惩戒的目的,给予当事人降格处罚,并无不当。
案件延伸
1、为什么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案件必须从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自制能力薄弱,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前提下,对网络不良信息,如涉黄涉赌网页、甚至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缺乏甄别能力,对未成年人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网瘾如毒品,一经染上往往难于戒掉,从而丧失进取心,造成学习成绩下滑、精神萎靡不振是轻微的,严重的会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因此,此类案件,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网吧监管中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经发现绝不手软。
2、未成年人有家长陪同进网吧,或者只进入网吧没有上机,算不算网吧违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这条规定明确了2个要件:其一,接纳对象为未成年人;其二,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也就是说,无论上机与否,无论有无家长陪同,只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而网吧没有将未成年人劝离,就构成了违法经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