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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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函〔2025〕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一)加强宣传解读。制发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及全省英烈褒扬宣传工作通知,举办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印发条例单行本,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全文刊发条例及解读文章,提升社会知晓率。(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二)开展专题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提升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落实普法责任。将条例纳入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责任分工,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普及条例,营造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浓厚氛围。(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联、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科学安排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修缮保护补助经费,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制定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办法。明确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标准、方式和工作要求,推进政策平稳实施,按规定落实烈士遗属待遇保障。(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英烈讲解员队伍建设。将英烈讲解员纳入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英烈讲解员大赛等活动,提升英烈讲解员能力素质。(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纪念设施信息化管理。对全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开展全面摸排、建档造册,制定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统一编码规则,对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行“一设施一码”数字化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英雄烈士缅怀纪念工作
(九)规范举行纪念活动。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从场所确定、人员组织、礼兵仪仗、活动流程等方面加强规范统筹,确保活动庄严、肃穆、隆重、节俭。(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祭扫服务保障。各级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加强祭扫服务保障,为现场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引导、咨询、医疗等服务;对不便到现场祭扫的英雄烈士遗属和英雄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提供代为祭扫服务;妥善安排、定期组织英雄烈士遗属开展异地祭扫活动,对按要求申报的自行前往异地祭扫的英雄烈士遗属,按规定给予补助;搭建网络云祭扫平台,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网络祭扫。(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烈士寻亲工作。建立跨部门烈士寻亲协作机制,运用技术鉴定比对、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烈士档案资料、纪念设施信息、寻亲线索等资源,提高寻亲效率。(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规范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十二)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根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和保护级别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按程序划定保护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从严控制设施建设。严格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保护管理责任。落实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稳妥有序推进统一归口管理。对因特殊原因,由其他单位负责保护管理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确认设施不动产权属。加快推进全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土地和设施的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将符合条件的零散烈士墓就近迁移至烈士陵园或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实行集中保护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深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弘扬
(十七)加强英烈事迹和精神研究。开展英雄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撰和陈列展示工作。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展陈内容和讲解词的研究审查制度。建立并及时更新英雄烈士名录,将英雄烈士的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旅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或出借藏品用于展陈和研究。指导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规范物品捐赠出借、登记管理等流程,按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红色文化教育。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推动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纪念教育和研学活动等方式,引导学习英烈事迹,传承英烈精神。(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推动红色文艺创作。在申报创作重点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和评优评奖等方面,对以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为题材的专题纪录片、公益宣传片等文学艺术作品给予支持。(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文旅厅、省广电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公益宣传作品展播。制作并提供关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图片、视频等公益宣传作品,利用剧院、电影院等演出、放映场所,在清明节和烈士纪念日进行展播。(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维护英雄烈士及其遗属合法权益
(二十二)落实英雄烈士遗属优待政策。加大英雄烈士遗属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力度,及时更新并公布优待目录清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英雄烈士遗属帮扶慰问。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贴近群众、资源整合的优势,实行英雄烈士遗属常态化联系,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多部门沟通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委网信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退役军人厅)
七、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二十六)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省退役军人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实施满三年后,省退役军人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交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二十七)积极配合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根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安排;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二十八)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