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再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申请,直接换发消防行政许可证书(以前是合格证换合格证,是检查意见书的换检查意见书)。
2.工作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受理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经初步审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加盖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3.1.1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场所性质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②递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③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④递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3.1.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
②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
③未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变更承诺的。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未当天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2审批
窗口受理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电话报告承办人,由承办人直接拟定合格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
3.3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窗口受理员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收回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3.4建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①卷内文件目录;
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及审批表;
③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④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⑥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⑦送达回证;
⑧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