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简化消防许可变更标准化流程

1.仅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再重新进行实质性审查。由当事人申请,直接换发消防行政许可证书(以前是合格证换合格证,是检查意见书的换检查意见书)。

2.工作流程图

3.工作程序

3.1受理申请

消防救援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经初步审查后,消防救援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凭证,加盖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3.1.1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①场所性质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②递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③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④递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3.1.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依法不需要消防安全检查;

②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记载信息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

③未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变更承诺的。

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未当天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2审批

窗口受理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电话报告承办人,由承办人直接拟定合格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

3.3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

窗口受理员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收回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3.4建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①卷内文件目录;

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及审批表;

③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④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⑤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

⑥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⑦送达回证;

⑧备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