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许可“一件事”政务服务网办理标准化流程

1.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网上办理程序,提升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及湖北省政务服务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2.本流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审批及监管。

3.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进入对应市(州)、县(区)在线办理模块,按以下方式办理:

3.1 告知承诺制:在线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上传《消防安全承诺》及相关材料并提交。

3.2 一般程序:在线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上传《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提交。

3.3 上述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4.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查发现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5.对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合格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6.对选择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外作出低于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承诺的,按照承诺时限执行。

7.通过系统可以自动核验营业执照等政务共享数据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8.审批结果要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短信及电子邮件推送,电子证照与纸质文书具同等效力。

9.行政许可、虚假承诺信息应按规定时限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

10.各地应当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供材料清单下载、表格填报参考模板,并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