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讲堂】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及奖励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抓科技创新,要着眼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起抓,既多出科技成果,又把科技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6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权益保障和法律责任。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北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进激励机制,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本地科技人才优势,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本地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024年,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枝江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枝府办发[2024]23)。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开展企业技术需求撮合,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实际成交额(支持期限内企业实际支付到账金额、作价投资类投资方实缴注册资本金到账金额所对应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金额),分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撮合机构、承接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其中,对签订技术合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要求,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通过企业自主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市科创供应链管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公示,后按公示结果兑现相关奖补资金。

对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枝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成功转化的科研成果项目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4%资金奖励,每年每人最高奖励10万元。

对成果转化撮合机构: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实质性科技服务,与高校院所和企业成果转化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对促成单个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20万元的机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机构最高奖励30万元。

对转化成果的企业:支持企业通过科创供应链平台发布技术需求,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或者作价入股投资协议。对单个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的8%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若您和您身边的企业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欢迎致电枝江市科技局咨询。联系电话:0717-42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