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设立流动治超停车场及卸货场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规定,现将枝江市用于流动治超消除车辆违法状态的治超停车场及卸货场公示如下:

枝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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