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将在湖北省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确定。
湖北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湖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税务机关将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来源 长江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