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枝江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案件名称:邢某某与田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田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鄂058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田经明向原告邢某某返还借款2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
原告邢某某述称其与田经明为朋友关系,田经明因工地资金周转困难,在2019、2020年两年间向原告借款28万元,并承诺2021年12月1日全部还完,且另行支付1万元。到期后,田经明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欠款,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走访的方式查找其财产线索。经案件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田经明始终以消极行为抗拒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在枝江法院强制执行,且均未执行到位,枝江市人民法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湖北电视台综合频道、枝江法院官方抖音号等平台予以曝光。
来源:市人民法院